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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更新时间:2016-09-30 15:36    浏览:    来源:     【字体:    

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

学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以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提高育人质量,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形成良好的学生激励机制,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校对其评选优秀、进行表彰的活动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选优秀、进行表彰应当遵循“育人为先、德育为先”的教育思想,体现良好的价值导向,在各种项目的评选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当坚持标准、严格控制比例,不搞平均主义;实事求是,保证优秀个人、集体的先进性。

推荐评选国家级、省市级学生奖励项目,应当坚持逐级评选推荐、逐级表彰的原则。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和系(院)举办的文体活动,热爱集体,品行端正。

(三)学习勤奋,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0%以内。

(四)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爱护环境卫生,尊重他人劳动,文明就餐,按时就寝,具有较高的文明素养。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以及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六)在专业知识竞赛、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者优先参评。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学校和系(院)举办的各项活动,在活动中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人客观公正,为广大同学所拥护和信任。

(三)学习勤奋,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40%以内。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能较好地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各科成绩均在合格以上。

(五)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爱护环境卫生,尊重他人劳动,文明就餐,按时就寝,具有较高的文明素养。

(六)积极参加体育锻炼,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以及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七)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含一年)。

(八)在专业知识竞赛、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者优先参评。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优秀毕业生从校级先进个人中产生,校级先进个人是指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的学生个人。

   (三)学习勤奋,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在班级前20%以内。

(四)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系(院)举办的文体活动,品行端正,体育成绩优良。

(五)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爱护环境卫生,尊重他人劳动,文明就餐,按时就寝,具有较高的文明素养。

(六)在专业知识竞赛、科技创新、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市级以上表彰、奖励者优先参评。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班级组织健全,学生干部团结协作,积极组织参加学校和系(院)举办的各项集体活动,成绩突出。

(三)班级学生热爱集体,学习勤奋,每学年班级学生考试不合格者在20人次以下。

(四)班级学生积极参加集体劳动,爱护环境卫生,尊重他人劳动,文明就餐,按时就寝,具有较高的文明素养。

(五)班级学生严于律己,自尊自爱,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邪教等不良诱惑;全年班级人员无打架斗殴事件,无公共场合起哄、喧闹等现象,无恶意欠缴学费的行为。

(六)宿舍无浪费水资源及违规用电等违反宿舍管理制度的行为。

(七)班级学生每学期受到学校表彰超过2次,排名在全系(院)前列。

(八)班级学生积极开展体育锻炼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九)本班同学学年内未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第八条  评选比例

(一)三好学生评选比例为全班人数的10%,可以空缺。

(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42人(含)以下的班级,每班不得超过2人;43人(含)以上的班级,每班不得超过3人,可以空缺。

(三)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毕业人数的10%。

(四)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各系(院)参评班级的20%,可以空缺。

第九条  评审程序和办法

(一)学生处统一组织每学年学生评先创优活动。

(二)各系(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团总支书记、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等成员组成的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院)学生评先工作。

(三)学生评先工作应在每学年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工作结束后进行(学年综合测评工作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结束)。

(四)先进集体的评选,以系(院)为单位,由各系(院)拿出考评意见,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报批、备案。

(五)先进个人的评选,首先由各班按条件、按比例民主推荐,各系(院)评审小组审核把关、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报批、备案。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当年的先进个人评先资格:

1、受到学校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者(含校学生会组织全校性检查所出的通报);

2、因考试作弊等原因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3、学年中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含考查课和指定选修课)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七)各系(院)评选结果要在系(院)张榜公布,接受学生监督,确保评选公平、公正、公开。

(八)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均要求写出书面总结,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经所在系审查后报学生处审核、备案。无书面总结及证明材料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校不予以审批。

(九)学校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资格并不再补缺。

第十条  奖励办法

(一)被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500元。

(二)“三好学生”为我校在校学生最高荣誉,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先进个人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500元,所获奖项记入本人档案;被评为“优秀学生干部”的先进个人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奖金200元,所获奖项记入本人档案。被评为“优秀毕业生”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所获奖项记入本人档案。

(三)同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已受到学校校长办公室确认专项表彰的学生被评为学校先进个人者,学校颁发荣誉证书,所获奖项记入本人档案,奖金按获奖金额最高项予以奖励,不合并奖励。

第十一条  附则

(一)评选活动以一学年为时间依据。

(二)推荐参加省级荣誉评比活动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从学校评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中择优推荐。

(三)本评选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四)本评选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