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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7-10-23 16:02    浏览:    来源:     【字体:    

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学院对学生处理或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和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申诉委员会设委员9人,由学院领导、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法律法规处、党政办公室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人为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主任。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院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正式注册后的在籍学生。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六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请书须有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系部、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申诉事项、理由及请求;

(三)附项写明并附交有关的物证、书证等;

(四)申诉人签名及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书面做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二)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并阐明理由;

(三)申诉材料不齐的,限期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该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复查结论并告知本人。不能按时做出的,由学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申诉的;

(二)限期补齐申诉材料而不按期补齐的;

(三)超出申诉期限的;

(四)非学生本人委托代理的。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问题的大小,先行核实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对于一般申诉做好调解、沟通工作,沟通调节无效时上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通过书面审查、听证方式处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秩序进行。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并做出下列意见: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正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但原决定欠准确,变更原处理决定;

(三)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严重违反正当的程序的,撤销原决定。

第十四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是适当的,应当作出结论并告知申诉学生;认为学校处理或处分不当的,可以提出变更或撤销的建议,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包括:

(一)   学生基本信息;

(二)   原处理决定、事实、理由等内容;

(三)   申诉内容的调查核实;

(四)   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结论;

(五)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六)   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六条 办公室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本人签收;

(二)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在留置送达过程中应当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同行,并详细记载传达过程和相关情形,同留存的处分决定书一起合装存档;

(三)已离校的,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四)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在校内布告栏公告等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如果有特殊情况,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听证的规定和秩序

第二十条 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和代理人的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和代理人同意),可以采取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特殊情况也可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其他成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受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进行,申诉人可书面申请要求听证不公开进行,听证是否公开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的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诉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五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秩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作出处分和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员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人员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做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七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内容进行笔录,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亲笔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听证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撰写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通过并报重庆市教委备案。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