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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宿舍管理规定

更新时间:2016-09-30 14:09    浏览:    来源:     【字体:    

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众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课堂。为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培养学生讲文明、守纪律、爱劳动的良好习惯和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集体主义精神,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的环境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通知》、《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宿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体现当代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宿舍住宿的全日制学生,各类其他住宿学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物管公司在总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等学院职能处的指导下代表学院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包括水电门窗维修、宿舍内的学生安全、学生宿舍公共区域的保洁、文明寝室评比、消防器材及监控设备的巡查管理、突发事件的初期应急处理,并协助系部开展宿舍内的学生教育工作等)。后勤处指导和监督物管公司做好宿舍公众设施设备的保管、维护维修和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学生处负责宿舍安全检查的落实、学生宿舍的分配、学生宿舍内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总体策划、指导生活部对学生宿舍的自主管理、牵头处理宿舍内学生的违纪事件。系部负责宿舍内本系学生安全、卫生、纪律、学生素质教育和寝室文化建设。保卫处负责宿舍学生安全事故的处理、安全设施设备的管理、组织治安及消防安全检查、逃生演练、监控设备的维护使用。

   第五条 物管公司在每栋宿舍楼配备宿管阿姨,具体负责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每幢学生宿舍设楼长(学生)一名,由学生会生活部负责聘任。楼长接受生活部的领导,协助做好本楼的治安、纪律、卫生、文化建设。

第七条 每间宿舍设室长一名,室长兼任班级信息员。室长由班主任或辅导员任命,负责本寝室卫生安排和督促、文明寝室创建,并履行学生信息员相关职责。

第三章  学生宿舍管理

第八条  住宿人员必须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尊重宿舍管理的劳动,接受管理人员的询问和指导。

第九条  学生宿舍由后勤处统一安排,系部具体落实。学生不得私自调换和占用房间,对擅自撬门住宿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 物管公司至少保留一把各间学生寝室的备用钥匙,以便检查和维修。

第十一条  宿舍每天会按时关门、断电、断网,住宿人员要遵守作息制度,按时起床、归宿、就寝,晚间迟归宿舍要主动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午休和晚休时间不得在寝室从事打牌、跳舞、吹拉弹唱、起哄、播放音响、大声接打电话等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不得擅自更换门锁,不得将房门钥匙转借非本寝室人员。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交还全部钥匙,若所交钥匙与锁不配套,则应赔偿钥匙工本费。

第十五条 物管保留的备用钥匙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借用时,须凭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登记借用。

第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不得经商、烹饪。除指定张贴栏外,不得张贴广告。不得在宿舍区随意张贴、涂画、打钉。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养猫、狗、鼠等“宠物”。

第十八条 宿舍内严禁烧酒精炉、煤油炉等,严禁使用电炉、电烙铁及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接电源。

第十九条  水电设施出现故障,要及时向宿管报修,学生不得私自维修。

第二十条  禁止学生在宿舍哄闹、喝酒、猜拳、打麻将、摔砸物品等。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和有害物品,严禁在宿舍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

第二十二条 除清洁检查人员外,学生不得进入异性宿舍。校外人员来访,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宿舍。休息期间,严禁来客进入学生宿舍。

第二十三条  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警惕,防火防盗。休息和外出时要关锁好门、窗、玻璃坏了要及时报修。发现可疑人员要及时询问,报告,确保宿舍治安安全。

第四章  学生宿舍卫生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必须参加卫生值日,保持寝室内和寝室门口走廊的清洁卫生,并将寝室内的垃圾堆放在指定地点。

第二十五条  讲究个人卫生,被子叠成方块统一放床头,物品摆放整齐,保持内务整洁、美观。

第二十六条  注意公共卫生,严禁将污水、垃圾往走廊、阳台外倾倒,严禁在墙壁上乱踢乱踩,严禁将垃圾扔进下水道。违者所造成的污损墙壁修复、堵塞下水道疏通费用全部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保持走廊及楼梯畅通,不在走廊、楼梯停放车辆和堆放杂物。

第二十八条 宿管会抽查学生宿舍秩序、卫生并及时公布,定期对系部学生寝室卫生状况作出评价并报学生处,每学期都会评定文明寝室。

第五章  校外住宿

   第二十九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校外住宿,个别因特殊原因需校外住宿的,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生处申请,并签订相关的协议书。

第六章  假期住宿

第三十条  寒暑假期间,学生原则上应离校休假或参加社会实践。寒暑假期间因在学院附近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学习深造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系部书面申请,各系审批汇总后,提前报学生处和物管公司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留校学生由系部和物管公司协商统一安排住宿,并在物管公司办理临时住宿证。

第三十二条  寒暑假期间,留校住宿学生必须在寒暑假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宿舍,并遵守留校学生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 假期无人居住的宿舍由物管公司和学生处封门,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进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