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
学生请假制度(试行)
学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因病、因事必须请假时,应按照以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请假。
第一条 因病请假者,必须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书或休息证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时,请假人要将事由告知辅导员,由辅导员核实属实后可酌情请假。
(一)请假一天以内者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内由辅导员核实、生活老师核实、各系批准后报学生处、教务处备案;7天以内由辅导员核实、生活老师核实、各系审核、学生处批准、教务处备案;七天以上,由辅导员核实、生活老师核实、各系审核、学生处批准、教务处备案,报院领导审批。
(二)学生请假需本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 请假事由;
2. 请假时间;
3. 前往地点;
4. 安全承诺;
5. 家长及本人有效联系方式。
第三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生请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不准其他学生代为请假;除特殊情况外,事后请假一律不予批准。
第四条 学生请假期满,因故仍不能到校或参加活动,必须在原批准假期结束前,办理续假手续。
第五条 学生请假期间,如与休息日或节假日相连,请假天数应连续计算。
第六条 对于旷课者,按照《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学生旷课期间所造成得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七条 学生日常考勤由班长监督,考勤员做好记录,对于请假学生,由考勤员通知任课老师,以便于任课老师对平时成绩的记载;辅导员教师要经常对班级的出勤情况进行检查,节假日前后要进行重点检查。
第八条 学生假满或提前结束请假时,要及时到所在年级辅导员处销假,不销假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条 学生请假理由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撒谎伪造,对有此类行为者,要责令其做公开检查,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请假信息,由其所属班级辅导员及时告知家长,并取得家长同意后,方可同意其请假离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经院务会议通过,并报重庆市教委备案。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院务会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