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学院奖学金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重庆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学生评奖评优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综合性人才培养目标,我院现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涉及综合奖学金评定资格、综合测评分认定及排名办 法、附加分细则和综合奖学金管理办法4项内容。
第二章 评定资格
第三条 评价对象:具有重庆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在校专科生。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尊敬老师,团结同学,遵守校纪校 规;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二) 学期必修课、选修课、重修课无不及格科目,无任何行政处分记录。
(三) 德育加分>0分,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的集体活动,对学院指定参加的 各类集体活动无缺席记录。
第五条 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按专业年级人数的4%评定;
二等奖学金按专业年级人数的6%评定;
三等奖学金按专业年级人数的8%评定;总评定人数不得超过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破格条件 凡本学期受市级以上表彰者,下学期奖学金上一级。
第三章 综合测评分认定及排名办法
第七条 综合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综合测评分的排名,以各专业年级学生 为排名对象。
第八条 综合测评分是指按照所评学期全部必修课和专选课按照课程学分 进行加权平均,根据学生的德、智、体表现进行加分(即附加分),二者相加得到的最终成绩。 第九条 以综合测评分为依据,进行年级专业排名,排名进入前5%,所有 科目最低分不低于75分者,具有参评一等奖学金资格;排名进入前10%,所有科目最低分不低于70分者,具有参评二等奖学金资格;排名进入前20%,所有科目最低分不低于65分者,具有参评三等奖学金资格。
第四章 附加分细则
第十条 具备奖学金评定资格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每学期初奖 学金评定时凭相关证明向各班班学习委员委提出加分申请,经辅导员审核通过并公示,方为有效。
第十一条 智育加分细则(最高加5分)
(一) 大二上期以前(含大二上期)通过国家英语三、四级考试加0.5分,优良(85 分)以上者当学期加1分。
(二) 普通话测试二级甲等以上者当学期加0.2分。
(三) 当学期参加以下全国范围的科技竞赛,获奖者加分:
(三) 社会工作类加分:
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记加1分,工作成绩特别突 出者加1.5分;班长、学生会正副部长每人加0.5分,特别优秀者可加1分;团支书0.4分;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0.3分,心理委员0.2分,寝室室长加0.1分。学生干部学习成绩有不及格,或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不能按时完成学院交给的工作任务不加分;所在班级或宿舍发生安全事故,不加分。(注:本细则所指学生干部也包括在校团委、校学生会和校学生社团干部任职且在学院备案并同意的学生干部)。
(四) 个人荣誉类加分:凡获得以下个人荣誉称号者,单次按以下分值加分(同 一表彰称号取高分,不同表彰称号加分累积不超过2分):
(五) 集体荣誉类加分:集体荣誉加分在社会工作加分基础上累计加分。获得 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文明寝室等集体荣誉的,校级荣誉学生每人加0.1分,班团支书、班长加0.4分,其余班干部加0.3分。寝室室长加0.2分。获得市级先进集体每位学生加0.5分,班团支书、班长加1分,其余班干部加0.7分;参加学院重大活动获得集体荣誉(如最佳团日活动)的班级成员,每人加0.1分,班团支书、班长加0.3分,其余班干部加0.2分。
第十二条 德育扣分细则
(一) 学期初未按时报到者通报批评,扣0.2分,且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二) 因违反纪律受通报批评一次当学期扣0.2分,受两次通报批评上升为警 告处分,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三) 年级大会等学院召开的集体会议,无故缺席者一次扣0.2分,累计2次及以上者通报批评,且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四) 在卫生检查中不合格且受到通报批评的寝室成员当学期每人每次扣0.2 分,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寝室成员,当学期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五)班级出现安全违纪且班委不报告,班团支书、班长扣0.5分,其余班干部扣0.3分,当事人扣1分;班级出现安全事故且班委不报告,班团支书、班长扣0.7分,其余班干部扣0.5分,当事人扣2分;教室出现安全事故且设计组长不报告者,设计组长扣0.5分,当事人扣1分;寝室出现安全违纪室长不报告,室长扣0,2分,当事人扣0.5分,寝室出现安全事故室长不报告,室长扣0,5分,当事人扣1分。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实施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申请附加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定资格。
第十四条 每学期综合奖学金评定结果必须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天,公示内容必须包括参评学生加权平均分成绩、具体加减分情况、综合测评分排名及获奖等级。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各年级辅导员学生工作办公室乃至学院党委反映。
第十五条 其它事宜参见《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办法》与《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专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