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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4-19 14:46    浏览:    来源:学生处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 25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9] 122号)等文件精神,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困难而失学,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划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4300元/年/人、二等3300元/年/人、三等2300元/年/人。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六)道德品质良好,生活俭朴,不挥霍浪费,无吸烟、酗酒、赌博、通宵上网等不良嗜好或拥有高档电子、数码产品等。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每年初,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国家助学金预算下达到学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每年9月2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向班级评议小组递交《国家助学金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和个人申请书。

第八条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组织评议,然后在班级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天;公示无异议后,评议小组将建议名单报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院内部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一条  学生资助中心将各二级学院国家助学金建议名单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在学校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拨付至学校账户后,学生资助中心和财务部统一组织,分十个月按月以打卡形式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手中。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