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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奖学金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4-19 14:46    浏览:    来源:学生处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学生评奖评优的规章制度,进一步落实“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综合性人才培养目标,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涉及学校奖学金评定资格、综合测评分认定及排名办法、附加分细则、学校奖学金评定程序和综合奖学金管理办法5项内容。  

第二章  评定资格

第三条  申请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高、中职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尊敬老师,团结同学,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

(二) 学期必修课、选修课、重修课无不及格科目,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三) 德育加分>0分,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的集体活动,对学院指定参加的各类集体活动无缺席记录。

第五条  评定比例 

一等奖学金按专业年级人数的1%评定;二等奖学金按专业年级人数的2%评定;三等奖学金按专业年级人数3%评定。

第三章  综合测评分认定及排名办法

第六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定主要依据综合测评分的排名,以各专业年级学生为排名对象,任意一科低于60分者不具有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七条  综合测评分是指按照所评学期全部必修课按照课程学分进行加权平均,加上学生的德育分和附加分得到的最终成绩(综合测评成绩=学习成绩*70%+德育成绩*30%+附加分)。

第四章  附加分细则

第八条  具备奖学金评定资格的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每学期初奖学金评定时凭相关证明向辅导员提出加分申请,经辅导员审核通过并公示,方为有效。 

第九条   德育加分细则(最高加5分)

(一) 当学期通过国家英语三、四级考试加0.5分,优良(85分)以上者当学期加1分。

(二) 当学期通过国家计算机一、二级考试加0.5分,优良(85分)以上者当学期加1分。

(三) 当学期通过普通话测试二级甲等及以上者加0.2分。

(四) 当学期参加全国范围的科技竞赛,获奖者加分:一等奖加1.5分,二等奖加1分,三等奖加0.5分,优秀奖加0.2分。

 (五) 社会工作类加分: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加1分,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者加1.5分;班长、学生会正副部长每人加0.5分,特别优秀者可加1分;团支书0.4分;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体委员、心理委员0.3分,寝室室长加0.1分。学生干部学习成绩有不及格,或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不能按时完成学院交给的工作任务不加分;所在班级或宿舍发生安全事故,不加分。(注:本细则所指学生干部也包括在校团委、校学生会和校学生社团干部任职且在学院学生处备案并同意的学生干部)。

(六) 个人荣誉类加分:凡获得以下个人荣誉称号者,单次按以下分值加分(同一表彰称号取高分,不同表彰称号加分累积不超过2分):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加1.5分,市级荣誉加1分,校级荣誉加0.5分,院系级荣誉加0.2分。

 (七) 集体荣誉类加分:集体荣誉加分在社会工作加分基础上累计加分。获得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文明寝室等集体荣誉的,校级荣誉学生每人加0.1分,班团支书、班长加0.4分,其余班干部加0.3分。寝室室长加0.2分。获得市级先进集体每位学生加0.5分,班团支书、班长加1分,其余班干部加0.7分;参加学院重大活动获得集体荣誉(如最佳团日活动)的班级成员,每人加0.1分,班团支书、班长加0.3分,其余班干部加0.2分。 

第十条  德育扣分细则

 (一) 学期初未按时报到者通报批评,扣0.2分,且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二) 因违反纪律受通报批评一次当学期扣0.2分,受两次通报批评上升为警告处分,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三) 年级大会等学院召开的集体会议,无故缺席者一次扣0.2分,累计2次及以上者通报批评,且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四) 在卫生检查中不合格且受到通报批评的寝室成员当学期每人每次扣0.2分,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寝室成员,当学期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五) 班级出现安全违纪且班委不报告,班团支书、班长扣0.5分,其余班干部扣0.3分,当事人扣1分;班级出现安全事故且班委不报告,班团支书、班长扣0.7分,其余班干部扣0.5分,当事人扣2分;寝室出现安全违纪室长不报告,室长扣0.2分,当事人扣0.5分;寝室出现安全事故室长不报告,室长扣0.5分,当事人扣1分。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根据实际情况向辅导员提交奖学金的书面申请,填写《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成绩单和获奖材料,由辅导员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班级内部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各二级学院。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参照本办法相关条例,严格按照第五条评定比例、第三章的评定标准和第四章的附加分细则进行评审,并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统计表》和《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奖学金综合评定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对获奖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同时提交获奖学生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以及二级学院盖章的《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统计表》,由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审核通过后,进行全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六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中心会同财务部于每年 12月中旬将学院奖学金以打卡形式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校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学校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学校奖学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