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国家、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重庆市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渝财教〔2008〕139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渝财教〔2008〕4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助学金主要是资助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学校助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共三个等级。评选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本专业人数的10%,不得超过本专业人数的25%。
第三条 学校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学校助学金每年秋季评审。助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四条 学校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无超出自己消费能力购买高档名贵用品现象。
(四)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经常在公共场所抽烟、宿舍酗酒、赌博以及夜不归宿、晚归和通宵上网等现象。
(五)无经常旷课、迟到、早退等违反课堂纪律的现象。
(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近一年内无考试舞弊等行为,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七)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不及格课程不超过1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选资格或停发学校助学金
(一)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达不到要求者。
(二)违反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三)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者。
(四)用助学金请客送礼、购买高档用品、铺张浪费者。
(五)不诚实守信,弄虚作假者。
第三章 助学金评定程序
第六条 助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要按照本原则及评审程序严格执行,绝对禁止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暗箱操作等违规操作现象,发现上述情况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及该部门领导责任。
第七条 申报流程如下:
(一)个人申请。符合学校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可向二级学院提交相应的助学金申请材料,填写《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校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贫困证明材料。
(二)班级审核。各班成立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材料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三)各二级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对各班推荐的申请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评选,初步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全校学生的申请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校纪校规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将评定结果向全校公示五个工作日,接受学生监督,无异议后将确定名单上报院领导审批。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财务部统一组织,分十个月按月以打卡形式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手中。
第九条 学校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审通过名单将在学校内及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校将严肃处理。
(一)如学生本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校助学金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校学生资助中心,经审核属实,学校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学校助学金: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集体活动的;
(四)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