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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4-19 10:29    浏览:    来源:学生处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18]16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渝财教 [2019]10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家庭及其本人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只有经我校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才能享有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含重庆市生源地补充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格。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不能加入其它非经济因素。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认定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以校领导为组长,部门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学院负责人为组长、书记、辅导员、学生干部以及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九条  各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在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具有广泛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0%,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五章  认定级别及标准

第十条  认定级别

困难认定级别分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十一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高校学生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六章   认定方法

第十二条  学校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三条  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确认。

第十四条  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与残联、工会、财政等相关部门协调合法合规获取残疾、困难职工子女、财政供养等人员信息,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第十五条  家访法,主要指学校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职工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六条  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七条  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学校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第十八条  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学校利用学生以前年度在本校或以前学段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九条  量化评估法,主要指学校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学校可以根据生源情况设定适当指标进行量化评估。

第二十条  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资助工作人员、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第七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认定时间

每学年认定一次,从9月中旬开始,10月底结束。

第二十三条  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各学院要通过召开班会、家长会、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二)个人申请。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凡需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供相关贫困证明材料。

(三)学院认定。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应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贫困证明材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因素,采取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对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进行初审,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如申请学生如对评议结果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书面提出复议申请,在征得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书面意见后予以更正。

(四)学院公示。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对评议小组初步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深一步的核实、审查,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要杜绝信息泄漏。如师生等对认定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收到质疑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师生等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回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认真进行情况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如反应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开调整决定;如反映情况不实属,应及时作好解释工作。

(五)学校公示。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将《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贫困证明材料报送至学校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审定,及时将审定的最终结果通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六)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上报学校审批后,建立当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的咨询、投诉受理工作,负责对有效投诉进行认真核实,及时回复投诉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要主动关爱学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家庭经济困难但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并及时将其纳入认定范围。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对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和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时向学生资助中心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报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变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每学年将联合各二级学院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相关情况的核实。

第二十八条  家庭遭遇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学生,应实现逐个核实,加大实地走访比例。对于核实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应取消其资助资格,全额追回已经发放的资助资金,并在学生档案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应根据学校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