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 105号)、教育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 25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9] 122号)等文件精神,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学生的关怀、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以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 8000 元,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给获奖本人,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生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一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我校全日制在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和综合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要提交详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学年初,中央主管部门和重庆市财政、教育部门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到学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每年9月2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递交《国家奖学金审批表》,并附相关获奖材料、成绩单和个人申请书。
第九条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评议,然后在班级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天;公示无异议后,评议小组将建议名单报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院内部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条 评审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预备会。评审领导小组主持预备会,向评审工作组介绍有关情况,提出评审工作要求。
(二)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组对各二级学院上报的评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三)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工作后,讨论形成评审报告。
(四)审定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经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公示评审推荐结果,无异议后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拟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一条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三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四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将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学生资助中心将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上报至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在收到教育部拨付的国家奖学金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