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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2-04-19 11:44    浏览:    来源:学生处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 25号)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9] 122号)等文件精神,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以及品学兼优学生的关怀,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重庆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名额,以市财政局、市教委下达的名额为准。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给获奖本人,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政治思想素质高,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学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三分之一,无补考,无重修科目。若同时出现并列名次,择优选择。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符合《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规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具体申请条件:

(一)年级要求:我校全日制在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三分之一,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三分之一,但达到前50%的学生,如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需要提交详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表现非常突出”条件依据国家奖学金要求。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  每学年初,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学校。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每年9月2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审批表》,并附相关获奖材料、成绩单和个人申请书。

第九条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组织评议,然后在班级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天;公示无异议后,评议小组将建议名单报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学院内部公示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校评审小组审核进行评审,审核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同意后,在学校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在收到教育部拨付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