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渝办发〔2012〕248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11〕33号);《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中职学生资助资金分担机制的通知》(渝财教〔2011〕75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住宿费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99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建卡贫困户子女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渝财教〔2016〕1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第三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上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住校学生给予住宿费资助。
第五条 免学杂费是指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上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学杂费。
第二章 免学费
第六条 资助标准: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给予免学费资助;对民办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资助,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不足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不纳入资助范围;未按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学安排参加学习和实训的学生不纳入资助范围;未达标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纳入财政资金资助范围,所需资金由学校承担。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3年。
第七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初审:符合资助对象学生,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所在学院申请资助。各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推荐,二级学院审核并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二)根据各二级学院考察推荐学生情况以及减免学费资助标准,由校领导统一审核最终减免学费学生,并在学校内部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按月向区教委财务科及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
第八条 评审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 免学费每学年开学前直接从总学费里减免。
第十条 学校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每生每年3000元、其他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000元。
第十三条 名额分配:每学年可根据所在区县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评审条件
(一)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城乡低保人员、城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社会散居孤儿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其他具体条件按照《重庆资源与环境保护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初审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所在学院申请资助。各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推荐,二级学院审核并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六条 终审
根据各二级学院综合考察推荐学生情况以及国家助学金评审条件,由学校统筹推荐国家助学金候选人并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学校按月向区教委财务科及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
第十七条 评审原则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住宿费补助。
第四章 住宿费补助
第十九条 住宿费资助标准:住宿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平均500元。学生退学、休学、转学、重读等,累计资助不得超过2.5年。
第二十条 名额分配:每学年可根据所在区县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一条 评审条件:免住宿费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年级、二年级和三年级上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初审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向所在学院申请资助。各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推荐,二级学院审核并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三条 终审
根据各二级学院综合考察推荐学生情况以及住宿费评审条件,由学校统筹推荐住宿费减免候选人并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学校按月向区教委财务科及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
第二十四条 评审原则
住宿费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住宿费补助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五章 教材费补助
第二十六条 免教材费资助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城乡低保人员以及特困救助学生。
第二十七条 资助标准:按照每生每学年平均4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其中3年级学生,按照一个学期计算补助。
第二十八条 初审
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各班级民主评议,辅导员推荐,二级学院审核并公示三天,无异议后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二十九条 终审
根据各班级综合考察推荐学生情况,由学校统筹推荐免教材费候选人并公示五天,无异议后学校按月向区教委财务科及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
第三十条 评审原则
免教材费评审工作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章 资助资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住宿费、教材费补助拨付至学校账户后,学生资助中心和财务部统一组织,按月以打卡形式发放到受资助学生手中。
第三十二条 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校将严肃处理。
(一) 如学生本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助学金评选资格。
(二) 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住宿费、教材费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得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生资助中心,经审核属实,学校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助学金、住宿费和教材费补助: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集体活动的;
(四)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